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金分担按照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地方分担的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分担的比例为6:4。其中地方分担部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按3:7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全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实行动态调整原则,即结合学校实际贫困生情况,按照国家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人数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5%;
精准分配资金及名额,对于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院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对于以农、林、畜牧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进行倾斜;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的文件要求,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七条 每年9月,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安阳市,我校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和资金额度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依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等级,依次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根据当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结合学生在校日常表现确定助学金受助名单。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班级公示、学院公示、学校公示,每一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助学金的发放分秋季和春季两次,由校计划财务处委托银行代发至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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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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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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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专业 班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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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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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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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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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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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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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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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