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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 2013-05-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机械工程学院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助学贷款工作按要求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审批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品行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未获得学分累计不得超过8个学分;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培养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  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

1、借款学生的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根据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及现在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在校期间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2、九月份会同校学生处资助中心最后确定我院每个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我校培养费、住宿费标准。

(四)贷款申请

 1、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和住宿费一次性发放的办法。

2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于每年9月初到院里领取《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借款学生必须在每年920日前向学院里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如下材料(A4纸):

A、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B、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C、村、乡(镇)或办事处、县(区)三级民政部门贫困证明原件;

D、户口本首页及家长父、母亲单页的复印件

E、家长督促学生按时还款的承诺书;

F、经办银行和学校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申请的审核

1、学院根据条款要求,确定借款学生的贷款额度,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学院在收到借款学生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借款学生在校表现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借款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按学号顺序将逐一装订好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930日前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3、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院将在学院网页和宣传栏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借款学生申请进行纠正。

二、贷后管理 

(一)贷款的期限、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完全由河南省财政补贴。借款学生完成学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负全额利息。

3、学院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以书面告知学生资助中心。

4、利息的交纳需采取支付宝方式。对不能按时交纳利息的借款人,将按违约处理,届时按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

5、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还息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交纳利息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金额计收罚息。

6、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或专升本(含二年级专升本)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或专升本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应继续为其实施展期间的贴息。

(二)贷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生处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资助中心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三)贷款回收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学院协助经办银行开展对借款学生还贷宣传及教育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会同学生处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确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还息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4、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还息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5、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6、借款学生毕业后,需将个人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告知经办银行以及学生处资助中心、所在学院、见证人。

(四)违约处理

1、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院配合学生处资助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还息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通报处理。

2、“贷款违约”是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

A、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还息逾期3个月以上;

B、学生退学、休学后没有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C、其他违约行为。

3、对违约借款学生按《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办法》予以通报。

4、借款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A、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B、借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C、借款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中途辍学、退学、休学;

D、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E、借款学生出国留学、定居;

5、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偿还其贷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在校期间不得评先、评优。

三、宣传教育管理 

1、学院具有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2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前,学院应组织学生进行政策性诚信教育,宣传讲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必要考核,对缺乏诚信意识者应取消其贷款资格。

3 贷款发放后,学院应对借款学生进行还贷意识诚信教育,宣传讲解《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办法》,使借款学生了解违约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强化借款学生按期还贷光荣、违约可耻的意识。

4、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大学生助学指导中心将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按时还贷还息诚信协议,进一步加强借款学生按时还贷诚信意识。

5、学院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借款学生的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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