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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日期: 2019-03-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安阳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上述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或在校期间因经济困难为完成学业参加助学贷款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来自省级贫困县的贫困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且受到民政部门救助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安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家庭持有《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属于国家级贫困县且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重大自然灾害且灾情被中央媒体或省级媒体报道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校纪检委副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主任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4.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必须为奇数。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3.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安阳市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认定。

 

认定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户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的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其他

 

1.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做好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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