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校在校生人数,以及我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且在校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6.在校期间曾获得过安工奖学金或省级及以上荣誉。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我校应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人数逐级上报至安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将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安阳市,我校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和资金额度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安工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在通过评审后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评审结果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班级公示、学院公示、学校公示,每一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我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