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金分担按照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分担的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6:4。其中地方分担部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按3:7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我校应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逐级上报至安阳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安阳市。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安阳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公示、所在学院公示、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上级要求和资金到位时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